豪華客房 約10坪
Deluxe Room『兩單床/一大床』 靜謐輕緩的室內空間,搭配溫暖木質色調,房內設置獨特的窗邊臥榻空間,溫暖迎接您,彷彿在家般輕鬆自在,多了分慵懶及休閒氛圍,在房內無論休憩或辦公皆能得到體貼入微的款待,完美您的旅宿時刻。
『兩單床/一大床』 靜謐輕緩的室內空間,搭配溫暖木質色調,房內設置獨特的窗邊臥榻空間,溫暖迎接您,彷彿在家般輕鬆自在,多了分慵懶及休閒氛圍,在房內無論休憩或辦公皆能得到體貼入微的款待,完美您的旅宿時刻。
一、 | 目的: |
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措施。 |
二、 |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措施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
三、 |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1.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2.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四、 | 性騷擾之樣態,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 |
1. |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 |
2. | 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 |
3. | 偷窺、偷拍。 | |
4. | 曝露身體隱私處。 | |
5.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 |
6. |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 |
7. | 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
五、 | 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
六、 | 本公司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本公司作為如下: | ||
1. | 定期檢討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 | ||
2. | 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
a. | 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避免報復。 | ||
b. | 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 ||
c. |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 ||
d. |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
e. |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
f. | 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
3. | 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七、 |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 |
1. | 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提出。 | |
2. | 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單位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
3. | 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 2 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
八、 | 本公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或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其內容如下: | ||
1. | 機構所屬員工,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 ||
a. | 性別平等知能。 | ||
b. | 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 ||
c. | 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 ||
d. |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
2. | 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 ||
a. |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 ||
b. | 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 ||
c. | 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
d. | 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 ||
e. |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機構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
九、 | 本公司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置措施或處分。 |
十、 | 本公司及任何人對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 |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
十一、 | 本公司受僱人、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十二、 | 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責電話: 04-7762999分機2920 電子郵件: info@unionhouse.com.tw |
十三、 | 本措施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準用之。 |
十四、 | 本措施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永樂酒店(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懇請詳閱: |
一、 |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 | |
本公司取得您所提供個人資料的目的,如: | ||
1. | 行銷 | |
2. |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
3. |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
4. |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 |
5. |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
6. | 消費者保護 | |
7. |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 |
8. | 會計與相關服務 | |
9. |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
10. | 資通安全與管理 | |
11. | 運動休閒業務 | |
12. |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 |
13. |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 |
14. | 觀光行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管理業務 | |
15. |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其他如辦理贈品/獎品寄送及稅務等相關用途 |
二、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1. | 辨識個人者 | |
2. | 辨識財務者 | |
3. |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
4. | 個人描述 | |
5. | 身體描述 | |
6. | 習慣 | |
7. | 家庭情形 | |
8. | 其他社會關係 | |
9. | 住家及設施 | |
10. | 財產 | |
11. | 移民情形 | |
12. | 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 |
13. | 休閒活動及興趣 | |
14. | 生活格調 | |
15. | 職業 | |
16. | 保險細節 | |
17. | 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 | |
18. | 財務交易 | |
19. |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 | |
20. | 約定或契約 | |
21. | 未分類之資料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
1. | 期間: | |
自上述目的取得您個人資料,直至您本人對永樂酒店提出申請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或全部止,在此期間提供您本公司之相關服務或優惠訊息。 | ||
2. | 地區: | |
本公司將恪遵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密切依循法規資訊安全的執行要領,於公司及合作廠商所在地區內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 ||
3. | 對象: | |
本公司將恪遵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來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且您的個人資料將僅限於本公司與合作廠商,於提供您服務或優惠訊息時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過您的事前書面同意外,本公司絕不會向任何其他第三人揭露或供其使用。 | ||
4. | 方式: | |
本公司將依您提供個人資料之目的,以符合法令之自動化及人工方式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各類資料,於取得您的同意前,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進行超乎上述目的的使用。 |
四、 | 您對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
依個資法第 3 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1.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您可向本公司提出下列要求: | ||
a. |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
b. |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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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使權利之方式:本公司將秉持對您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視,依法律及上述原則管理、保護、處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如您對我們有任何指教,或要行使前述的權利,請撥打本公司的聯絡電話 886-4-7762999,或將您的需求郵寄至本公司的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 info@unionhouse.com.tw |
五、 |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但您選擇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時,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您上述取得您個人資料目的之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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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務機關因法規及公共利益,要求本公司提供您的特定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依公務機關合法正式的程序,及對本公司所有使用者之安全考量下,做可能必要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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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條款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條款內容之網站連結), 告知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 |